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天元支行、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7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天元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

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勤兵,男,汉族,1972难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北新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婷,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东路**

原审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状元街分理处,住所,住所地四川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四川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天元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状元街分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9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92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天元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正霞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