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北新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车辆一辆,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但无足额余额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周明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禹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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