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聚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3民初1439号
原告:成都聚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北新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开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
原告成都聚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聚星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聚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原告成都聚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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