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31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9489104R),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诚信大道21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2565261371),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344660T),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海能,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海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7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交付施工交工技术资料(含:锅炉技术文件清查记录包括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钢架柱腿底板下的垫铁及灌浆层质量检查记录、炉排安装及冷态试运行记录、带负荷正常连续运行48h试运行记录)。二、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1万元;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海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海能负担诉讼费29560元。逾期,因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海能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工商等部门信息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海能银行账户,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海能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不动产,因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发函至首封法院商请协调案涉财产处置所得款事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海能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已赴被执行人周海能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海能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海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周海能限制高消费。
另,经查发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浙01破申12号、1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两案同一申请人杭州双磊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被申请人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二被申请人公司的管理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海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尹之荣
审 判 员 刘耀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秀
书 记 员 朱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