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30执17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00521134XXXX。
法定代表人:张小放,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344XXXX。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2018)陕0430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受理。
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23391元,并支付按借款本金人民币1423391元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所计的利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850元、执行费20028.5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名下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已进行债权申报。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约谈,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30执1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军
审 判 员 姚新兵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户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