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2866号
原告: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勇刚,男。
被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A5库区集中辅助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海。
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iv>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蕙菁,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军,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高新区洁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iv>
法定代表人:李秀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高新区洁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陆剑平
审判员 丁娴静
审判员 张巍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