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破12号之十五
申请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聚能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聚能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聚能系三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聚能系三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正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和分配方案(修正案)。
本院认为:《聚能系三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聚能系三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正案)》经杭州聚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该分配方案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能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聚能系三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聚能系三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正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鸣卉
审判员 魏之薏
审判员 梁 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路洋
附: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以该特定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额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受偿。
(二)破产财产在扣除上述第(一)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债务人财产主要为现金资产、应收账款等(详见《财产状况报告》)。可供分配财产来源于管理人实施《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后所得款项或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等。
因债务人的不动产等主要资产已经由下城法院及余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拍卖款项也已经划转至管理人账户。经管理人报杭州中院批准,债务人名下6辆车辆已经公开拍卖处置,款项也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聚能系三家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处置完毕,截至本次会议,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共计76156787.88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执行款余额
70411574.30
2
机动车拍卖款
810596.00
浙AR37S5车辆拍卖款优先清偿杰辉自选商场债权后,余款列入破产财产
3
诉讼费用退费
1233678.00
4
货币资金
3545367.08
5
追回应收款
155572.50
资产合计
76156787.88
四、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和债权额
经管理人审查,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1、已确认债权113笔,确认债权金额合计263204152.63元。
2、待确认债权16笔,其中:税收债权1笔,申报债权金额16006227.97元(欠缴税款金额11581614.10元,滞纳金4424613.87元);普通债权15笔,申报金额188615386.34元。
3、职工债权10笔,债权金额为466972.6元。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债权表》,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在本起破产案件中预提破产费用1800383.13元。其中已清偿破产费用为143653.13元,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事务的办公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等。预计将产生破产费用1656730元,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用220000元,诉讼费用300000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00000元;聘用审计机构费用238000元,聘用评估机构费用90000元,线上破产平台使用费用8730元,档案管理费用500000元。上述破产费用最终按实际发生的为准。
按目前可分配金额预提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为4104703.64元。管理人报酬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预提,之后可分配金额如有增加的,按照该规定计提,管理人报酬最终由杭州中院依法确定的标准支付。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金额466972.6元,全额获得清偿。自本分配方案经杭州中院裁定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进行清偿。
第二顺位:欠缴税款,申报金额11581614.10元,予以全额提存;待债权审查确认后依法进行清偿。
上述债权全额清偿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58203114.41元。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金额共计415861209.59元。具体包含:已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246588867.63元(扣除劣后债权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暂未受偿部分615285元作为普通债权,相应分配额予以全额提存;待确认债权中普通债权申报金额204621614.31元,税收滞纳金申报金额4424613.87元,相应分配额予以全额提存。
因剩余可供分配财产总额已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根据相关规定,将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在本案中,本次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2.75%(清偿比例=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普通债权金额)。自本分配方案经杭州中院裁定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比例进行清偿。
此后的分配,待管理人对相应资产处置完成,具备分配条件后,结合此前已进行分配后剩余可分配资金,依据破产法规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再次分配。前一顺位分配完成后,进行下一顺位的分配;同一顺位债权原则上同比例清偿。
第四顺位:《债权表》中列明的税收滞纳金、股东借款等劣后债权部分。本案可用分配财产总额已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因此劣后债权清偿率为0。
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执行
(一)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在债务人被杭州中院宣告破产后,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
(二)根据破产财产变价进度,管理人可适时实施多次分配。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次为第一次财产分配,将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分配额进行分配。第一次分配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来可能收回的财产,以及提存费用剩余部分等将在今后的分配程序中作为破产财产再行分配给各债权人。
(三)对于待确认的债权的分配额,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额,债权人未领取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存在争议、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的分配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其分配额提存。该部分债权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由管理人将提存额分配给该部分债权人;不能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分配通知后,应该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受领分配款的手续。有法定义务开具发票的债权人,应在受领分配前开具相应发票。
(五)如有债权人在本《分配方案》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如构成合法有效债权,则该补充申报的债权应依法延后清偿(补充申报人还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即在本次债权表上载明的债权人按本《分配方案》获得清偿后再予以清偿。依据本《分配方案》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对该补充申报债权人,仅可就债务人(破产人)持有其他未分配的剩余财产(如有)获得清偿。
(六)提存分配额的处理
6.1对于管理人提存的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6.2对于管理人提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该分配额,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6.3对于管理人提存的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的分配额,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聚能系三家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正案)
将原分配方案第四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和债权额”情况修改为:
1、已确认债权126笔,其中:有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5笔,确认优先债权金额26818342.59元;普通债权121笔,确认债权金额308900442.39元。
2、待确认债权6笔,申报金额合计126437373.99元,均为普通债权。
3、职工债权10笔,债权金额为466972.6元。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债权表》及《债权表(二)》,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
将原分配方案第三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修改为:
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债务人财产主要为现金资产、应收账款等(详见《财产状况报告》)。可供分配财产来源于管理人实施《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后所得款项或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等。
经管理人对债务人名下车辆及部分锅炉设备公开拍卖处置,截至本次会议,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共计79372132.45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资产处置款
1976595.70
2
货币资金
77046205.25
含债务人的不动产等主要资产经由下城法院及余杭法院执拍卖款余额
3
追回应收款
349331.50
资产合计
79372132.45
将原分配方案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包括优先清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等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金额466972.6元,全额获得清偿。自本分配方案经杭州中院裁定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进行清偿。
上述债权全额清偿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62549399.61元。
第二顺位: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435669066.38元(原《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列在第二顺位清偿的税款本金经管理人审核并与税务部门沟通后,该债权性质认定为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具体包含:已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292900442.39元(扣除劣后债权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暂未受偿部分16331250.00元作为普通债权,相应分配额予以全额提存,待确认普通债权申报金额126437373.99元,相应分配额予以全额提存。
因剩余可供分配财产总额已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根据相关规定,将按照比例分配,清偿比例=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普通债权金额。第一次分配暂按裁定确认债权金额的14%(原《财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2.75%)进行清偿,待确认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其对应担保物尚未处置完成的债权相应分配额予以提存,暂不进行分配。
此后的分配,待管理人对相应资产处置完成,具备分配条件后,结合此前已进行分配后剩余可分配资金,依据破产法规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再次分配。前一顺位分配完成后,进行下一顺位的分配;同一顺位债权原则上同比例清偿。
第三顺位:《债权表》中列明的股东借款等劣后债权部分。本案可用分配财产总额已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因此劣后债权清偿率为0。
除上述修正内容外,原分配方案内容不变。
聚能系三家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