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66号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信雅达国际****。
负责人:杨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楠、严玮,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塘街道华海路**iv>
法定代表人:蔡华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鸿,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夏文杰
审 判 员 梁 琦
人民陪审员 邵蕙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