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3,242.89元,已执行标的为56,303.62元,未执行标的为376,939.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3日、2022年4月9日、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7月29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56,303.6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56,303.6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银行账户。
3.根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号、×××号车辆,于2021年9月27日查封车辆所有权手续,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于2022年5月26日查封该房屋手续,系轮候查封,有抵押,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5.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2年9月17日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称生活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