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佐鑫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左燕,女,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系租赁站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春,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佐鑫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9执41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习知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木尼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