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中海天悦国际****。
法定代表人:刘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我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3,242.8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33,242.8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少量余额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无保险、投资、不动产、证券等登记信息。
3.根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号长城牌车辆手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天威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号长安牌、×××号长安牌车辆手续,本案为轮候查封且本院未能找到车辆并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拍卖。
4.经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财产调查措施,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