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5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天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任翔,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孙希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天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建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