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101民初358号
原告: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通嘉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9305527N。
法定代表人:刘志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石磊,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米泉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原告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2020年7月10日,原告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2元,由原告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佘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岩峰
书 记 员 周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