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642号
申请人:***,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杰,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B区25栋1层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425719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威伟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425719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卓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