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9290号
原告:昆明鼎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城E4-10-11号。
法定代表人:叶进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江艳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电气有限公司箱柜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
被告: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劲
被告:云南昆供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9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兴攀
原告昆明鼎锦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电气有限公司箱柜分公司、昆***电气有限公司、云南昆供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鼎锦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鼎锦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鼎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电气有限公司箱柜分公司、昆***电气有限公司、云南昆供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7元由原告昆明鼎锦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