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78号
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603543A。
法定代表人:谭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0563。
法定代表人:吴宗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秦川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