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119号
申请人:云南鸣泉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关雨路。
法定代表人:周清玉。
委托代理人:姚帆,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兴宇,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电气有限公司箱柜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寺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
被申请人: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劲。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电气有限公司箱柜分公司、昆***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71,701.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电气有限公司箱柜分公司、昆***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71,701.6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