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2396号
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系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系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省委对面**商务楼4楼。
法定代表人:张义。
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9元,原告昆***电气有限公司未预缴。
审判员 江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