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耀龙电气有限公司

昆明耀龙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1129号
原告:昆明耀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105号云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劲。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7楼1709室。
负责人:**。
被告: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县亿隆中央商务区B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耀龙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耀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1元,减半收取2,485.5元,由原告昆明耀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余额2,485.5元退还原告昆明耀龙电气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