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五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4314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黛溪街道办事处中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192454P。
法定代表人:***锋,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上诉人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26民初31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市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1626民初315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由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上诉人作为原告与被上诉人就同一标的已经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在先且双方争议标的已达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本案应当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一并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市,故**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诉讼标的额已达到中院管辖标准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