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

2381某某与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82民初2381号
原告石强与被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深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马路、被告富瑞深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磊、吴城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石强与富瑞深冷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约定了2017年移交给法务的回款计算方式,以及团队协作订单业务提奖的划分方式,该约定合法有效;2018年5月18日谈话录音证实石强知晓其经手过的部分业务已确定为王闽、张毓兴、孙晓宇、法务的业绩,且对此并无异议。石强主张其未作为代理人(代表)签字的销售合同对应的业绩属于其所有,与该两份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石强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本院无法采信。石强作为代理人在2015年6月26日大同市燕坤石化有限公司与富瑞深冷公司、新顺达燕坤分公司QZ15-159《补充协议》上签字,黄乾作为代理人在QZ15-137《低温产品潜液泵更换补偿合同》上签字,现无法区分2017年到账的61.6万元源于哪一份合同,本院酌情将其中一半作为石强业绩计算。石强经手的交口县国兴公司合同售后维修合同,不应属于销售业绩。 石强2017年订货额为1039.0134万元、销售额为721.366万元、2017年当年回款额为352.55万元、1年内逾期回款43.4万元、1-2年逾期回款38.35134万元、2年以上逾期回款760.59万元。石强综合完成率Z=(1039.0134÷2800)×30%+(721.366÷2500)×20%+[(352.55+43.4+38.35134+760.59)÷(2000+522.6)]×50%=0.406。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石强2017年无该协议项下3.2回款提奖;3.3项下回款提奖(逾期回款)为383513.4元×0.5%+7605900元×1%=9576.57元,另有10000元逾期回款一次性奖励,合计19576.57元。该数额低于富瑞深冷公司已支付的2017年度提成工资,石强关于2017年提成工资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2018)苏0582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富瑞深冷公司要求石强返还不当得利,本案不予理涉。 二、2017年浮动工资 石强主张根据《薪资计算原则》第4.1条,其2017年完成合同成交额及回款1934.5134元+2011.74134万元,X分值为80分,Y分值为60分,Z=(X+Y)/2,即每月月薪6000元,2017年度富瑞深冷公司支付49547元,要求富瑞深冷公司支付差额22453元。 富瑞深冷公司确认2017年已支付工资49547元,虽然平常是按照业务员每月销售业绩来计算当月基本工资(浮动工资),但为了简便起见,其现同意按照石强2017年度业绩来计算2017年度基本工资。富瑞深冷公司认为已不结欠石强基本工资(浮动工资)。 《薪资计算原则》第4条浮动工资的构成:4.1完成值得分(1)完成值X得分,X=销售+回款,1200万﹥X﹥800万,得20分;4.2完成比例得分(1)完成比例Y得分,完成比例Y=每月(销售+回款)总额/月度任务指标,40%﹥Y﹥20%,得20分;4.3平均得分-基本工资对比表Z=(完成值得分+完成比例得分)/240﹥Z≧20,月薪4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前述认定的石强销售额、回款额及双方确认的任务指标计算,石强2017年X=20分、Y=20分,Z=20分,其月薪应为4000元。富瑞深冷公司未结欠石强2017年度浮动工资。 三、年休假工资 石强主张其2017年年休假10天、2018年年休假5天;要求按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富瑞深冷公司对石强主张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期限、年休假天数无异议,确认石强未休年休假。但其认为石强在仲裁阶段主张年休假工资2万余元,应按仲裁申请计算,且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浮动工资(基本工资),不能包括提成工资。富瑞深冷公司提交了2017年11月29日通知(要求员工每日打卡,否则将进行处罚扣款,自****年**月**日出生效)、韩船撬销售1月基本浮动工资表、石强2018年3月考勤卡、2017年4月工资明细、2017年2、3、4季度罚息统计表及相应明细。富瑞深冷公司据此主张公司按销售业绩计算石强基本工资,次月发放上月基本工资,2018年2月发放2018年1月基本工资时,尚未将石强2018年1月业绩统计出来,故按照2017年12月基本工资8000元发放;之后根据统计确定石强2018年1月基本工资应为3500元,遂自2018年2-4月基本工资中合计扣除4500元;由于石强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自2017年10月、2018年3、4月基本工资中罚款100元、1776元、656.25元。 石强对工资表中记载的基本工资数额未提出异议,但不认可罚款及自2018年3、4月工资中扣还2018年1月基本工资,并认为考核协议中关于罚息的约定对员工显失公平,该条款无效,不同意扣除罚息。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富瑞深冷公司已向石强支付的2017年度提成工资高于石强应得数额,但(2018)苏0582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即石强2017年度提成工资为131480元。鉴于无法确定该数额对应业绩的具体产生时间,本院酌情按照每月提成工资10956.67元计算。 富瑞深冷公司主张工资中的罚款源于石强未按公司规定打卡,但富瑞深冷公司提交的不打卡将被罚款的通知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其载明的生效时间也是2017年11月1日;工资表显示2017年10月石强被罚款100元,显然不应该是因为石强未打卡。富瑞深冷公司关于罚款的解释,本院无法采信。富瑞深冷公司关于2018年2-4月扣款4500元的解释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富瑞深冷公司提交的罚息统计表针对的是2017年回款,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已就2017年提成工资作出约定且已履行,故罚息即使存在也与本案无关。 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工资的基数不包括加班工资。富瑞深冷公司主张不应包括提成工资,于法无据。据此计算石强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平均工资应为12278.47元,年休假工资为16935.82元。 四、赔偿金 2018年9月6日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始于2012年4月。 石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9日由富瑞深冷公司单方解除,其提交的证据是与陈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8年6月9日石强与谢新敏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中,陈亮说“离职流程公司已完成了,黄总批了,你啥时候有空来办一下手续”;谈话录音中,石强问“能不能协调一下就是说关于我被辞退的事情?蒋丽娜那边怎么算的,就是说17年奖金她算出来6万多块钱”,谢新敏答“嗯”;石强问“然后关于裁员的话赔偿3万块钱那个是怎么算出来的?”谢新敏答“按平均工资,因为你工资的话,每个月或者三千多,或者有时候四千多不一样的话,是吧?前12个月”。 富瑞深冷公司否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其陈述因公司职员的失误,将石强2017年提成工资误算为131480元。为了做平公司账目,双方协商做一个假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将多发的13万元奖金以经济补偿金的名义入账。因为不管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什么,都需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富瑞深冷公司遂在公司内部由人力资源发起审批流程,然后由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同意,经总经理同意后,才由陈亮等人通知石强办理协商解除的离职手续,也就是陈亮说的“离职流程已完成”。后因石强未同意,该协议未能成立。富瑞深冷公司认为这一点从以下事实也能够得到证实:石强2018年6月底之前都在打卡;富瑞深冷公司为石强缴纳社保至2018年8月,并于2018年8月2日、9日两次向石强发送上班通知书,由于石强未按通知到岗,其才于2018年9月停缴石强社会保险。富瑞深冷公司提交了石强打卡记录、石强与陈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前述石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版)、谢新敏手机及公司平台寻呼记录、石强与谢新敏谈话录音资料。上述证据显示2018年5月29、30日谢新敏通知石强在周五前回公司到人资部当面核对数据,否则按旷工处理;2018年6月5日,石强问陈亮离职手续有没有走完,陈亮于6月9日回复“离职流程公司已完成了,黄总批了,你啥时候有空来办一下手续”,石强随即表示其不能接受公司将2万元差旅费扣除;6月11日陈亮回复“看来应该是要此次结算谈妥一起结算了”。2018年6月13日,谢新敏在与石强对话中反复提及石强业务费算错了,“要回来让你重新做”,并要求石强回公司,否则按旷工处理;石强说公司平台其已登录不上,“我肯定要回来,回来了跟你说。但是我希望公司的话拿出一个公正的诚恳的就是态度,我也不希望这样被公司老拖着说我4月份才来到现在的话又模棱两可的,我也搞不清楚我这个工作还要不要做”。谢新明告知并非其一个人登录不上公司系统。2018年6月后石强打卡地点多为昆山市汇景公寓,无富瑞深冷公司住所地。 石强陈述其从未认可富瑞深冷公司多发了2017年提成工资,其2018年6月1日其去公司谈提成工资的事,未果。2018年6月13日,其与谢新敏的谈话中说的就是6月1日已经回公司谈过提成工资的事,而不是说要回去上班。因为公司没有诚意,所以其不想谈了。2018年6月后石强为收集资料,只能登陆钉钉打卡系统,故打卡地点均为其住所。 本院认为,2018年5月30日谢新敏要求石强回公司核对数据,6月5日石强问陈亮离职手续有没有办好,证实在此期间双方商谈过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且基本达成一致意见。6月9日陈亮的回复证实富瑞深冷公司已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石强对富瑞深冷公司要扣除2万元差旅费无法接受、且对经济补偿金数额持有异议的事实证明富瑞深冷公司并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也无需得到石强的同意。 石强打卡地点多为其住址及富瑞深冷公司2018年8月2日、9日发送的《通知函》证实此后石强未再向富瑞深冷公司提供劳务,而富瑞深冷公司除了2018年6月13日谢新敏电话通知石强回公司之外,也未在石强申请劳动仲裁前对石强采取其他措施;2018年6月13日通话的重点也在于富瑞深冷公司认为石强的业务提成算错了,希望石强配合重新计算。该部分事实证实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均未向对方表达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 双方均曾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最终石强未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富瑞深冷公司未出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目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已实际不可能。基于前述原因,本院认定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富瑞深冷公司应向石强支付经济补偿金79810.06元。 五、其他 本院认为,石强未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18年4、5、6月工资、2018年1月10日至6月2日差旅费提出异议;富瑞深冷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对此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石强为富瑞深冷公司员工,岗位为销售,双方签订了起始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石强劳动报酬按营销协议计算,同时约定自2017年2月28日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止,将原工龄转入富瑞深冷公司。 2018年6月11日,富瑞深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石强返还已支付的2017年业务提成13148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富瑞深冷公司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石强于2018年7月17日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富瑞深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旅费、基本工资、提成工资等,次日仲裁委员会向富瑞深冷公司发出《调解通知书》。2018年8月2日,富瑞深冷公司向石强寄送《通知函》,载明因石强连续旷工,要求石强于2018年8月6日8:00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石强于次日签收。2018年8月9日,富瑞深冷公司再次向石强寄送《通知函》,载明因石强连续旷工,要求石强于2018年8月13日8:00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石强于次日签收。2020年1月22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富瑞深冷公司支付石强2018年4月工资2350.25元、5月工资720.66元、6月工资2439.12元、2017年年休假工资13057.09元、2018年年休假工资4617.47元、2018年1月10日至6月2日差旅费20351.80元、2018年一季度提成10043元;对石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石强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提成工资 双方确认石强2018年度提成工资为10043元。 富瑞深冷公司已向石强支付2017年提成工资131480元,双方同意自本案中富瑞深冷公司应支付的提成工资中扣除;如经计算石强2017年度提成工资少于该款,石强主张按该款计算,富瑞深冷公司则要求石强返还不当得利。 2017年2月9日双方签订《营销服务总公司韩撬省区承包销售考核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约定:“一、考核指标,订货2800万元、权重30%,销售额(不含税)2500万元、权重20%,当年期回款2000万元、逾期回款522.6万元,回款合计权重50%,综合完成率Z,Z=订货额完成比例×30%+销售额完成比例×20%+回款额完成比例×50%。2017年移交法务的单位,2017年回款不计入当年指标完成值。……四、考核分配方式……3、业务提奖的构成收入=基本工资+回款提奖+回款提奖(逾期)+信息费+延期罚息+呆滞订单处罚;3.1基本工资销售人员浮动底薪为3500元/月,具体参考营销公司《销售人员薪资计算原则》(以下简称《薪资计算原则》)方式执行。如月度超额完成任务且年度指标完成的超额部分,可匀至其他完成率较差的月份,年底予以差额补发。3.2回款提奖韩撬产品(含配件)回款提奖=∑(实际回款额)×0.6-1%(提点系数),以形成财务事实回款为准,按项目阶段分段回款后提奖:综合完成率Z﹤60%,回款提奖为0;Z≧60%,回款提奖为实际回款额×(0.6~1)……3.3回款提奖(逾期应收)为激励营销人员对韩撬产品往期应收回款的回款工资,特设逾期应收回款提奖,按阶段以形成财务事实回款为准,具体如下:回款提奖(逾期应收)=回款额×回款提点:逾期应收款分段提点:1年内,逾期款提点0;1-2年,往年期实际回款额(逾期应收)×0.5%;2年以上,往年期实际回款额(逾期应收)×1%。……如逾期应收款完成指标,则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6延期罚息……4、业务提奖的计提4.1计提条件和时间:按季度结算;如当季出现订销回任务有未完成情况,则提奖不予发放,后续当年总任务完成的,提奖予以补发。……6、团队协作和跨区域协作6.1营销人员自发形成的业务团队,为同一订单而协作开展业务。团队协作订单提奖的划分由团队自行协商并经营销公司总经理确认后报公司备案。对于协商不一致的营销,公司总经理具有最终裁决权”。 庭审中双方确认回款提奖计算方式:如果石强订货额为2500万元、销售额为2000万元、当年期回款1800万元、逾期回款326万元(其中1年内回款152万元、1-2年内回款50万元、2年以上124万元),计算公式为Z=(2500÷2800)×30%+(2000÷2500)×20%+[(1800+326)÷(2000+522.6)]×50%。如果Z﹤0.6,无回款提奖;Z≧0.6(比如Z=0.725),3.2项下回款提奖为[(1800万元+326万元)×0.725]÷100=154135元;3.3项下回款提奖(逾期应收)为50万元×0.5%+124万元×1%=14900元,如果逾期回款总额超过522.6万元,加奖1万元。 (一)2017年度订货额 双方对石强2017年度订货额没有争议的是:唐山鑫博机械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以下简称丰润站)230万元、曲沃万通新能源燃化公司313万元、灵石县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185万元、灵石县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BOG回收撬设备8.5万元、山西宁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6.5万元、山西煤层气公司42.0134万元、山西兴和源燃气有限公司224万元。石强不再主张岚县圣博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度订货额对应的销售提成。 有争议的是:1、唐山鑫博机械有限公司鑫源加气站240万元、石楼县宏顺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楼县宏顺达公司)205万元、汾阳市三通圣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阳市三通圣达公司)265万元。双方对合同标的额无争议。石强主张该三业务应计算其提成工资;富瑞深冷公司主张该三笔业务分别属于王闽、孙晓宇、万建周与徐佳。2、交口县国兴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口县国兴公司)维修储罐2.5万元。双方确认该合同为质保期过后的维修合同。石强主张其应获得该合同提成款。富瑞深冷公司认为维修合同不属于石强销售业绩,而属于售后部的工作范围,故其不应向石强支付该合同提成款。 (二)2017年度销售额 双方对石强2017年度销售额没有争议的是:襄垣漳江煤层气公司23.0639万元、山西安洁天然气有限公司117.0940万元、山西煤层气集输有限公司35.9088万元、山西宁盛工程有限公司31.1966万元、吕梁市彩彩燃气新能源有限公司162.3932万元、灵石县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158.1197万元、灵石县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BOG回收撬设备7.2650万元、汾阳市三通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186.3248万元。 有争议的是:丰润站196.5812万元、石楼县宏顺达公司175.2137万元、汾阳市三通圣达公司226.4957万元。双方对销售额数额无争议。富瑞深冷公司认为该销售业绩分别属于王闽、孙晓宇、万建周与徐佳。 (三)2017年当年回款额 双方对2017年度当年回款金额没有争议的是:曲沃万通新能源燃化有限公司31.3万元、灵石县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92.50万元、灵石县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BOG8.5万元、吕梁彩彩新能源有限公司94.75万元、山西宁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6.5万元、山西兴和源燃气有限公司20万元。 有争议的是:丰润站161万元、唐山鑫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平鑫源站(以下简称鑫源站)168万元、石楼县宏顺达公司184.5万元、汾阳市三通圣达公司106万元、交口县国兴公司2万元。对该项下双方争议在于石强认为以上业务均属于其所有,其应计提提成工资;富瑞深冷公司认为丰润站161万元中有69万元属于石强业务范围,92万元属于王闽的业务范围,鑫源站168万元属于王闽及张毓心的业务,石楼县宏顺达公司属于孙晓宇的业务,汾阳市三通圣达公司属于万建周及徐佳的业务,交口县国兴公司为售后合同,不应计入石强的业务提成。 (四)2017年度逾期回款额 双方对石强2017年度逾期回款额没有争议的是:山西平遥液化天然气公司3万元(逾期回款1年内)、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15.4万元(逾期回款1年内)、汾阳大唐三通(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25万元(逾期回款1年内);晋城亚泽能源有限公司4.05万元(逾期回款1-2年)、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东有限公司5万元(逾期回款1-2年)、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东有限公司10万元(逾期回款1-2年)、山西煤层气集输有限公司19.30134万元(逾期回款1-2年);山西煤层气集输有限公司421.11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襄垣漳江煤层气公司200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东有限公司5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晋城市富道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公司4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交口县国兴公司11.6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山西华油吕梁分公司21.28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山西道生鑫宇公司50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寿阳国新液化天然气公司10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山西国新液化天然气公司6.8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 有争议的是:大同富康有限责任公司大运源加气站(以下简称大运源加气站)16.5万元(逾期回款1年内)、大运源加气站76.95万元(逾期回款1-2年)、大同市新顺达天然气技术开发公司燕坤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顺达燕坤分公司)61.6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华港集团山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集团)9.9万元(逾期回款2年以上)、山西泰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力公司)100万元(逾期回款1-2年)。双方对回款数额无争议,石强认为以上均属于其业务,其应当计算业务提成;富瑞深冷公司认为以上业务分别属于瞿思恩(16.5万元、76.95万元、61.6万元)、王闽(9.9万元)、公司法务(100万元)。 石强确认富瑞深冷公司主张的属案外人提成工资所对应的合同,除2015年6月26日富瑞深冷公司与大同市燕坤石化有限公司、新顺达燕坤分公司QZ15-159《LNG加气站设备补充协议》中委托代理人是石强的名字之外(该份合同对应前述新顺达燕坤分公司逾期回款61.6万元),其余合同中均非石强的名字。至于非石强署名但提成工资应属石强所有的理由,石强陈述如下:瞿思恩是北区销售总监,对其考核的是北区全部的销售总额,黄乾是内蒙、山西、河南销售负责人,对其并非考核每一笔业务,所以富瑞深冷公司所说如大运源加气站、新顺达天然气公司的业务提成属于瞿思恩所有,大运源加气站属于黄乾业务提成,完全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销售协议》的规定;王闽、万建周、徐佳、孙晓宇的职务和级别与石强一样,但《薪资计算原则》第一条规定:为了明确营销公司销售人员的工资结构,确保销售人员的所得与贡献相匹配,特制定薪资计算原则。依据该条款,既然王闽等人没有为签订上述合同作出过贡献,其就不应该享受该笔业务的提成工资。石强提交了以下证据:1、其与富瑞深冷公司相关人员往来的邮件打印件,其认为其中山西大同燕坤石化公司、富瑞、大同市新顺达天然气公司与山西大同富康有限公司是同一个老板,合同是一起谈的。2、2015年6月26日大同市燕坤石化有限公司与富瑞深冷公司、新顺达燕坤分公司签订的QZ15-159《补充协议》复印件,该合同中富瑞深冷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石强。3、(2018)苏0582民初7873号案件中,石强提交了多份其收(发)的电子邮件,证实其跟进泰力公司、唐山鑫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港集团、大同富康公司、石楼县宏顺达公司、汾阳市三通圣达公司项目。 富瑞深冷公司对石强提交的QZ15-159合同复印件、电子邮件真实性无异议;其提交以下证据并作以下陈述:1、富瑞深冷公司与大运源加气站签订的QZ15-127《LNG加气站设备销售及工程服务合同》、富瑞深冷公司与新顺达燕坤分公司2015年5月28日签订的QZ15-137《低温产品潜液泵更换补偿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由黄乾签订。本案所涉回款中,归入瞿思恩名下的一共有四笔,其中三笔为QZ15-127号合同对应回款,第四笔为QZ15-137、159号合同所涉回款,因为黄乾2016年下半年离职,QZ15-127号合同对应回款在2017年才到富瑞深冷公司账户,所以富瑞深冷公司认为该三笔回款对应的提成工资不应再支付给黄乾,遂归入了北方大区经理瞿思恩名下;黄乾2016年下半年曾去新顺达燕坤分公司催要过货款,2017年初新顺达燕坤分公司将61.6万元汇到公司账上时黄乾已离职,故富瑞深冷公司将该笔回款计入瞿思恩名下。富瑞深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新顺达燕坤分公司支付的61.6万元对应的是哪一份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61.6万元回款源于黄乾的催要。2、催款业务移交表、韩船撬一季度回款明细。证明石强2016年12月29日向公司申请将泰力公司的催款业务移交法务处理,公司在2017年1月初批准同意。后富瑞深冷公司对泰力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对方账户,虽然石强也参与了诉讼中该100万元的沟通,但对方基于诉讼及财产保全措施才同意和解。2017年3月15日、3月20日该公司将80万元、20万元汇入富瑞深冷公司账户。根据《销售协议》第一条的规定,移交法务的不计入当年指标完成值,该笔销售提成属于公司法务所有。3、电子邮件打印件14页、2017年度1-4季度业务提成汇总表,证实唐山鑫博公司、石楼县宏顺达公司、汾阳市三通圣达公司项目由王闽、孙晓宇、万建周跟进。富瑞深冷公司已将上述项目提成工资计入相应业务员名下。4、录音资料及光盘。录音资料为2018年5月18日石强与富瑞深冷公司职员蒋丽娜、郭东航的对话,蒋东航向石强出示订货销售回款明细。石强答复据其核算,除去被公司分给王闽、张毓兴、孙晓宇、法务(100万)的回款,其本人回款还有1300余万元,郭东航说“这个之前就确定好的不算你的”。石强回答“所有我去除了他们的那些订单,还有1300多万”。富瑞深冷公司据此证实根据《销售协议》6.1条团队协作的规定,业务员之间会自行商量业务划分,才会发生石强参与了部分项目的跟进,但是最终由其他业务员成交并计入其他业务员的业绩的事实。4、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证实富瑞深冷公司以报销款的名义将属于他人的业务提成已发放给其他业务员,而且向石强支付业务提成的银行回单记载的也是报销款。 石强对富瑞深冷公司提交的合同、电子邮件、录音资料、银行转账回单无异议,对富瑞深冷公司制作的业务提成汇总表、明细表不予认可。其陈述富瑞深冷公司提交的跟进记录均为石强先跟进,后期富瑞深冷公司让其他人插手跟进;万建周、黄乾并未领到提成工资;泰力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结欠富瑞深冷公司货款1300余万元,富瑞深冷公司准备起诉,要求业务员将涉及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应收款移交给法务。该公司因其账户被冻结,与富瑞深冷公司关系很僵,富瑞深冷公司派石强与该公司沟通并收回第一笔货款100万元,之后富瑞深冷公司申请解冻客户账户。富瑞深冷公司承诺该100万元的业绩算石强的,其他1200万元的业绩算法务的。石强未针对富瑞深冷公司承诺该100万元业绩提成属于石强这一点提供证据。
一、被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石强经济补偿金79810.06元、年休假工资16935.82元、2018年提成工资10043元、2018年4月工资2350.25元、5月工资720.66元、6月工资2439.12元、差旅费20351.80元,合计132650.71元。 二、驳回原告石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判员  张知悦
书记员  夏怡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