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秦一八五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2239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钞佐星,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组织机构代码:79793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西秦一八五地质工程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陕08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秦一八五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秦一八五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购煤款13097037.32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秦一八五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煤款12535928.95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执行人***对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2956元、本案执行费9303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控账户15个。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所涉及的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家窑则山上有砖混平板房3层(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宝南字第012**号、延房权证宝南字第01269**号、延房权证宝南字第01XX**号、延房权证宝南字第012**号)、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丽景花园小区X号楼XX单元XX室有房产(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宝柳字第00147**号),本院对查询到的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还查询到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开设有账号为260908021XXXXXX的账户,本院对该账户也进行了冻结。
5、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秦一八五地质工程公司认可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的事实,表示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和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惠东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