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409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5、157、159号整栋部位:901。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
原告***与被告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煜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林 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