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1259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盼、蔡明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5、157、159号整栋部位:901。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芬、章小炎,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天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凤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