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926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妹,系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5、157、159号整栋部位:9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世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开具的受理通知书、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告知诉讼费缴纳情况后一直未缴纳。后致电原告代理人其表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