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9739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86677907M,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吴正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4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祥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9000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7月7日、12月8日二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20年7月7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尾号0094银行账户(限额181585元,实控0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H×××**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续冻申请,逾期账户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6085.1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3500.16元,余款2585元转执行费,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委托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债权、债务、财产等情况。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释明恢复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经全省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涉及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另有4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有1件。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足额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79000元,已执行到位33500.16元(其中含执行费2585元),未执行到位145499.8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585元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林
审判员 陆文义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