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监3号
监督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广州政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丽芬。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设正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鑫。
申诉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粤01民终14164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民监〔2020〕4401000030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叶建伟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奕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