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3519号
原告: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周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明,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鑫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兰聪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华,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35.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 陪 审员 傅红玲
人民 陪 审员 吴才华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王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