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民终1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迎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卡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道248号疆亿源小区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路01号。
负责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不都热依木***,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原审被告:买买提塞尼牙孜,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纪元环卫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阿不都热依木***,原审原告买买提赛尼牙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全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赛尼牙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阿不都热依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本案中,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在签订保单前,被上诉人的业务员未向上诉人告知相应的免赔条款,且被上诉人提供的风险告知清单并未有明确的字体注明免赔比例。仅仅是对“我理解并…确认”以上字体进行了加黑。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已经合作十年之久,出于信任被上诉人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自行加盖上诉人的公章,上诉人并不知晓上述免责条款且被上诉人业务员也从未向我方告知过。一审法院不能仅凭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就可以认定上诉人知晓上述免责条款。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险条款以及在掌握优势信息和负有解释义务的保险公司未释明的情况下,很容易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产生过高的预期,对相关注意行为的放松及其他补充措施的放弃。简单来说,就是降低投保人对自身行为的注意程度,对其他补充手段也进行了必然的缩减。而这个错误的认识来源于保险公司未履行相关告知释明义务,其责任当然应由未履行义务的保险公司来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就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判决错误。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全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辩称,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5日**确认机动车综合保险责任免责事项的说明,并写“保险人已明确施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上诉人提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自行加盖公章的问题,我方认为不符合情理。公章由上诉人处保管,不可能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去加盖公章。本案中,上诉人在无限的扩大保险的责任范围。因此,我方认为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由上诉人承担一审确定的法律责任。
买买提塞尼牙孜述称,我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阿不都热依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全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顺达公司、全力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阿不都热依木***、买买提赛尼牙孜赔偿修理费992,497元、运费40,000元;2、判令***顺达公司、全力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阿不都热依木***、买买提赛尼牙孜支付其他损失100,000元。全力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顺达公司、全力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阿不都热依木***、买买提赛尼牙孜赔偿修理费992,497元、运费36,000元;2、判令***顺达公司、全力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阿不都热依木***、买买提赛尼牙孜支付其他损失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1日01时05分,买买提塞尼牙孜驾驶的×××的重型货车,沿**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3611公里+400米时,与***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侧面碰撞,致使×××号重型半挂车与前方由***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后,又致使×××号重型半挂车与前方×××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3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买买提塞尼牙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该事故受损的S1880L***摊铺机被送往河北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992,497.76元。S1880L***摊铺机维修后全力有限公司与新疆***信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公路运输合同,将设备从河北廊坊维特根(中国)有限公司运送至新疆乌鲁木齐,运输费用为36,000元。另查明,买买提塞尼牙孜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为阿不都热依木***,该车辆挂靠在***顺达有限公司,买买提塞尼牙孜系雇佣司机。该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与***顺达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对该条款字体专门予以了加黑,***顺达有限公司在明示条款上**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系一起三车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买买提塞尼牙孜驾驶违章超载车辆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及货物受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买买提塞尼牙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西大队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本案涉案的保险公司应否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全力公司本人是否应自承次要责任;全力公司主张的各项数额是否合理有无依据。一、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作为×××号车辆投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买买提塞尼牙孜驾驶的×××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应当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庭审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时应按照70%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超载属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装载规定的情形之一。商业三者险规定的有违反装载情形的,增加免赔率10%,督促了驾驶员遵守法律规定,客观上起到了宣传法律、减少事故发生的效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对该条款字体专门予以了加黑,***顺达有限公司在被投保确认条款处**予以确认,故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应当扣减约定第一项被保险的车辆负责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第二项违反安全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在70%的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阿不都热依木***应承担30%责任。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庭审核实,买买提塞尼牙孜系雇佣司机,其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雇主阿不都热依木***承担责任。3.***顺达有限公司对阿不都热依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庭审核实,买买提塞尼牙孜驾驶的×××号车辆登记所有人,系该车辆的挂靠公司,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买买提塞尼牙孜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庭审核实,买买提塞尼牙孜系阿不都热依木***雇佣司机,其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二、关于全力公司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及数额。1.关于全力公司要求赔偿修理费992,497元的请求,经法院核实该事故受损的S1880L***摊铺机被送往河北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992,497.76元。故全力公司的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修理费990,497元,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即693,347.9元(990,497元×70%);阿不都热依木***承担30%,即297,149.1元(990,497元×30%)。2.关于全力公司要求赔偿运费36,000元的请求,经庭审核实,全力公司将设备从河北廊坊维特根(中国)有限公司运送至新疆乌鲁木齐,产生运输费36,000元。故全力公司的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即25,200元(36,000元×70%);阿不都热依木***承担30%,即10,800元(36,000元×30%)。3.关于全力公司要求其他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全力公司认为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后,未按时向买方提交货物,故向买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因《销售合同》及业务回单均属复印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向买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全力公司要求其他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693,347.9元,阿不都热依木***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297,149.1元,***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费25,200元,阿不都热依木***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10,800元,***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其他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顺达公司申请证人托合提提力***出庭作证,证人托合提提力***拟证实:其自2007年至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上班。投保人声明中的内容其在保险公司的安排下书写,但记不清是否向***顺达公司告知保险合同内容的事实。全力公司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可。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对证人证言质证称:我方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买买提塞尼牙孜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可。本院对托合提提力***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顺达公司在投保商业险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另查明,涉案投保人声明中的被投保人需要手书的内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业务员托合提提力***所写。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存在超载情形,中华联合保险乌鲁木齐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条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非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因而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绝对免赔率,是保险经营中应遵循的风险分散原则的体现,风险分散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对风险的控制等方面,控制风险的目的是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性,也是为了防止因保险而产生道德危险。二者相似或相同,但前提和目的并不相同,不能混淆。保险合同中的绝对免赔率条款不应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本案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顺达公司针对绝对免赔率以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的理由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车辆因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的问题,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投保单记载,***顺达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未超出商业险保险限额,故***顺达公司、阿不都热依木***无需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在交强险和扣除20%不计免赔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故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扣减10%的绝对免赔率后,在90%的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阿不都热依木***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院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如下:关于修理费,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修理费990,497元,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90%,即891,447.3元(990,497元×90%);阿不都热依木***承担10%,即99,049.7元(990,497元×10%)。关于运费,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伽师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90%,即32,400元(36,000元×90%);阿不都热依木***承担10%,即3,600元(36,000元×10%)。***顺达公司对阿不都热依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阿不都热依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处理结果欠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三项,即驳回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其他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693,347.9元,阿不都热依木***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297,149.1元,***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891,447.3元,阿不都热依木***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99,049.7元,***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对阿不都热依木***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费25,200元,阿不都热依木***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费10,800元,***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费32,400元,阿不都热依木***赔偿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费3,600元,***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对阿不都热依木***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92.47元,由阿不都热依木***负担13,613.16元,新疆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79.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19.24元(***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顺达客运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2.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伽师支公司负担3,94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
审判员 **提 努 尔买提
审判员 *** 娅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提阿合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