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乌中执字第333号
新疆崇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崇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方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472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全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49600元。
开户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万银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000000511112220000124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邮编:830063
联系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991-4687824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