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

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1财保36号
申请人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6月15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