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执复13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欣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针林,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道陆路(道仁矶敬老院前)。
法定代表人:程军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中院)(2021)湘06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岳阳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港公司)与被执行人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06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湘06执126号之一恢复拍卖通知书,拍卖被执行人亚泰公司所有的坐落岳阳市云溪区商业门面8栋JK05和105号(建筑面积256.68㎡)、JK06号和106号(建筑面积239.3㎡)、JK07和107号(建筑面积235.74㎡)、JK08和108号(建筑面积321.41㎡)、9栋JK05和105号(建筑面积328.04㎡)不动产。亚泰公司向岳阳中院提交“请求延缓拍卖的报告”,请求延缓拍卖。岳阳中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0)湘06执126号执行决定,不予暂缓执行。亚泰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
岳阳中院另查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向岳阳中院送达(2021)湘0603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湘0603执保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微港公司在岳阳中院执行款1,000万元,扣留期限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
岳阳中院认为,一、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该案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已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期限筹集款项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应当依法恢复拍卖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虽然异议人亚泰公司向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微港公司在岳阳中院的执行款1,000万元进行了保全扣留,但亚泰公司向岳阳中院提起异议时并未取得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微港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异议人亚泰公司以“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保全,请求中止执行”,该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情形。故异议人亚泰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岳阳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亚泰公司的异议请求。
亚泰公司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亚泰公司诉微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对本案执行标的申请了保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向岳阳中院送达(2021)湘0603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湘0603执保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微港公司在岳阳中院执行款1,000万元,扣留期限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本案中止执行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拍卖房屋未成功,原审法院进行了抵债处理。如果本案继续执行,房屋抵债过户后,微港公司转移财产,将导致复议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审裁定忽略了复议申请人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关键事实,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错误。请求撤销岳阳中院(2021)湘06执异3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岳阳中院(2020)湘06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根据本院(2019)湘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湘民终95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债权本金959.356582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
另查明,岳阳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06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亚泰公司所有的坐落岳阳市云溪区商业门面8栋JK05和105号(建筑面积256.68㎡)、JK06和106号(建筑面积239.3㎡)、JK07和107号(建筑面积235.74㎡)、JK08和108号(建筑面积321.41㎡)、9栋JK05和105号(建筑面积328.04㎡)不动产,后经被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时间筹集款项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岳阳中院于2021年4月20日发出(2020)湘06执126号之一恢复拍卖通知书,对上述房产恢复拍卖。经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微港公司书面申请以网络司法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前述流拍房产抵偿债务。岳阳中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0)湘06执1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其中的8栋JK05和105号(建筑面积256.68㎡)、JK07和107号(建筑面积235.74㎡)、JK08和108号(建筑面积321.41㎡)、9栋JK05和105号(建筑面积328.04㎡)不动产,共计作价813.5777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微港公司抵偿债务。抵债财产超出债权的差额,由申请执行人微港公司予以补交。因申请执行人微港公司的债权已获清偿,且8栋JK06和106号(建筑面积239.3㎡)为被执行人亚泰公司的销售用房,故不宜再在本案中处置。
还查明,亚泰公司诉微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湘060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亚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亚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湘06民终204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要求,既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又要注意到,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的亚泰公司诉微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院向岳阳中院送达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鉴于该案被岳阳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尚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为统筹办理两个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中止执行为宜。岳阳中院应查控案涉房产,防止财产流转,待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亚泰公司诉微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法律文书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执异3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林
审 判 员 刘 震
审 判 员 周康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尹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