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道陆路(道仁矶敬老院前)。
法定代表人:程军智,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23000元,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6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层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浩
书 记 员 张曼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