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道陆路(道仁矶敬老院前)。
法定代表人:程军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75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微港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层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浩
书记员张曼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