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通电缆有限公司

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2455号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江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浙江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浙江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民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