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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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6811号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江凌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善能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府山街道县后街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善能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