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通电缆有限公司

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1民初1747号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凌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县莲塘北大道。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和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万爱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