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通电缆有限公司

汉通电缆有限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02执3309号
申请执行人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组织机构代码:76018920-5。
法定代表人:*凌华。
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797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庄传供,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申请执行人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05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庄传供支付货款955684元、案件受理费667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0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所及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浙1002执33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江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