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通电缆有限公司

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路执字第1396号
申请执行人汉通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凌华。
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
被执行人***。
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20650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于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视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状况的认可,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1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金镔
审判员陈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