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2民初5690号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江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7号。
负责人:***。
被告:庄传供。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5568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月10日,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电缆款955684元,被告庄传供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货款955684元,并赔偿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庄传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庄传供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67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78元,由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35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述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判员杜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林晓
附件: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