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通电缆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2民初4411号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江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沈半路267号。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902000051803。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7号。
代表人:庄传供。
被告:***。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8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