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通电缆有限公司

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叶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椒商初字第2752号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华。
委托代理人:***,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静,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叶国才立即返还借款16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国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汉通电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由被告叶国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
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