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311民初346号
原告费县坤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源小贷公司)与被告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置业公司)、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源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强、被告圣大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霞、被告增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善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坤源小贷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圣大置业公司、增成建筑公司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超出坤源小贷公司的应经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该规定并未禁止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圣大置业公司、增成建筑公司共同辩称因本案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借款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增成建筑公司辩称其提交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以及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该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系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本案并无关联,且增成建筑公司提交的《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办理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均系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亦无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股东发放贷款的规定。同时增成建筑公司答辩时认可案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中施工项目工程,认可资金用于公司周转,圣大置业公司、增成建筑公司共同辩称款项仅是为了财务便于记账而否认借款的意思表示,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现坤源小贷公司要求圣大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要求增成建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0‰,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利息应自借款实际交付之日其计算。增成建筑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圣大置业公司追偿。坤源小贷公司要求圣大置业公司支付借款的罚息和滞纳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增成建筑公司主张已偿还坤源小贷公司款项30万元,其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不能充分证实系增成建筑公司偿还的款项,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坤源小贷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回单、借款借据,圣大置业公司与增成建筑公司分别提交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经本院审查,确认证据效力并在卷佐证。增成建筑公司提交的其与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办理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本院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综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坤源小贷公司注册成立于201年12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郭胜利;经营范围为:在费县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增成建筑公司为其公司登记股东。圣大置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郭胜利;增成建筑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孙善华;公司曾用名费县坤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坤源小贷公司为其公司登记股东。
2019年6月13日,坤源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与圣大置业公司作为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12月9日;借款本息按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转入临商银行、工商银行户名为郭士萍、郭士隆、郭士甜账户内;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担保的另行签订抵押保证合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坤源小贷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增成建筑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为确保债权人与圣大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为流动性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坤源小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向合同约定的收款人郭士隆个人账户汇款100万元、2019年6月14日向合同约定的收款人郭士萍个人账户汇款90万元、2019年6月14日向合同约定的收款人郭士甜个人账户汇款110万元,共计300万元,履行了借款发放义务,圣大置业公司并于2019年6月13日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圣大置业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增成建筑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坤源小贷公司为此诉至本院。
庭审中,增成建筑公司主张借款后归还款项30万元,并提交了案外人郭士萍、郭士甜自2019年6月13日至同年11月1日期间向坤源小贷公司和案外人王全玲、晁雅楠转账回单截图和手机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坤源小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郭士萍、郭士甜的转款无法认定系增成建筑公司偿还的款项,且本案借款交付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和6月14日,而增成建筑公司提交的转账回单中的转账日期也是发生在2019年6月13日和6月14日,与本案无关联性。坤源小贷公司主张圣大置业公司、增成建筑公司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借款利息。
一、被告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费县坤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
二、被告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费县坤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35800元,均由被告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人民陪审员 邱俊刚
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