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5民初4006号
申请人青岛海达住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海达住建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结构的存款252393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结构存款252393元。
二、查封存款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82元,由申请人青岛海达住建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狄烨华
书记员 邱淑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