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5民初6078号
申请人:***,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7604135324.
被申请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费县费城镇蒙台路西侧。
被申请人: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址:费县建设路中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00元予以保全,对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国电家园5号楼3单元102室、5号楼1单元1001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00元,查封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国电家园5号楼3单元102室、5号楼1单元1001室的房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左奎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