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5民初5354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申请人:***,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蒙台路西侧(县巡警大队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