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2604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箭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5830374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705009,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58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双箭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双箭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双箭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双箭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合计1873元(江苏双箭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双箭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