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6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静宁县金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6民初1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87500元以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只有牌号为甘L0XXXX、甘LJXXXX的车辆,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并于2020年3月24日送达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但上述车辆目前本院尚未实际控制,目前不具备强制处置的条件。以上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认为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的申请。此外,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调查笔录、执行情况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6执96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