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375号之三
申请人: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Waltham,MA02451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詹妮弗·托马斯(Jennifer·Thomas),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58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吉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曾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1)沪73知民初137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9月30日,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并向法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