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375号之二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Waltham,MA02451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詹妮弗·托马斯(Jennifer·Thomas),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58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吉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与被告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